(2015)温瑞行审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胡志锋、胡克树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胡志锋,胡克树,胡克君,胡绍星,胡克任,胡绍锭,胡志岭,梁祥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被执行人胡志锋。被执行人胡克树。被执行人胡克君。被执行人胡绍星。被执行人胡克任。被执行人胡绍锭。被执行人胡志岭。被执行人梁祥棉。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4]20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胡志锋等8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高楼镇云湖小区非法占用2.36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4]206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高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