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光强与李晓燕、张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强,李晓燕,张玉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573号原告董光强,农民。被告李晓燕,农民。被告张玉亮,农民。原告董光强与被告李晓燕、张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光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