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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付光成与马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光成,马强,傅兆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291号原告付光成,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清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源,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强,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被告傅兆霞,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莉芳服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光成与被告马强、傅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光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清玉,被告马强,被告傅兆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光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家源,被告马强,被告傅兆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被告傅兆霞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将本案转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进行委托鉴定。2015年5月25日,被告傅兆霞以无法负担鉴定费为由撤回了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光成诉称,2012年5月26日,被告马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与经营,并向原告书写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又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欠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强辩称,借款属实,该借款用于赌博。被告马强向原告借款,被告傅兆霞并不知情。被告马强一直赌博,在原告家里也赌过,原告知道被告马强赌博的情况。被告傅兆霞辩称,被告傅兆霞对被告马强借款的行为不知情。被告马强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马强有赌博和吸毒的恶习,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两次,其自认将所借款项用于吸毒和赌博。综上,被告傅兆霞认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傅兆霞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傅兆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付光成与被告马强、傅兆霞系邻居关系。被告马强、傅兆霞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9月11日协议离婚。2011年5月,被告马强因需用钱,由原告付光成办理贷款证,贷款10万元交付给被告马强使用。贷款利息由被告马强支付,借款本金���今尚未偿还。后被告马强向原告付光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付光成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款人:马强2012年5月26日”。另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马强因吸食冰毒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诉讼中,被告马强因吸毒成瘾被章丘市公安局批准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于2015年4月22日被送至山东省济东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9月11日,被告马强、傅兆霞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婚后男方不履行家庭义务,有打牌、赌博等恶习,所有欠下的债务,由男方自己全部承担。离婚后,如因男方所欠债务所发生纠纷,对女方有骚扰或人身攻击的后果,全部由男方来承担”。诉讼中,原告付光成主张:2012年5月20日,被告马强在原告家中向原告出���借条,当时有李延明在场,且与李延明的借条同时出具,后原告又主张该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3年9月6日或7日。被告马强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该份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3年12月8日,当时两被告已经离婚,为要求被告傅兆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将日期写为2012年5月26日。原告主张2011年5月贷款10万元到期后,原告与被告马强多次通过向他人借款及原告、李延明、王德勇三人倒贷款的形式多次转贷,现因贷款证已到期无法提供贷款给付情况。被告马强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傅兆霞辩称其对借款情况不知情,认为原告与被告马强之间有相互串通虚构债务之嫌。诉讼中,被告傅兆霞申请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后又以费用高无法负担为由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傅兆霞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保证书,本院调取的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作出的市中公社戒决字(2012)第00029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强向原告付光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且被告马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马强自认其向原告借款时借款用途为经营所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强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原告付光成主张被告马强借款用于山场经营,但未举证证实。被告马强则辩称向原告借款后用于赌博和吸毒,且被告马强在借款期间亦有吸毒行为,诉讼中亦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关于被告傅兆霞对借款知���的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马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或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且从被告傅兆霞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来看,被告马强确实存在长期吸毒的情形,故该债务无法认定为被告马强、傅兆霞的共同债务,被告傅兆霞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光成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付光成对被告傅兆霞的诉讼请求。被告马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