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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钱根夫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钱根夫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坤泉。委托代理人:许浩昶。被告: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宇新。被告:钱根夫。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钱根夫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1元减半收取289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