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赖维金与林志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赖维金,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林志忠,男,1976年3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维金与被告林志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林志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维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丽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明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