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法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与德州安然资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德州安然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610号申请人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州安然资讯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德州安然资讯有限公司欠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安然资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元整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窦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