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叶建锋与刘积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锋,刘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46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465号申请执行人叶建锋,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积良,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原告叶建锋诉被告刘积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积良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借款利息3,035,355.56元;若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归还借款,则折价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杨浦区安波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以及地下1层车位32,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债权数额以不超过4,000,000元为限),超过部分归被执行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11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积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刘积良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辰花路XXX弄XXX号XXX室(轮候查封,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置了抵押权)、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北公路XXX弄XXX号(轮候查封,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设置了抵押权)、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陆西路XXX弄XXX号的房屋(轮候查封,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置了抵押权),因上述房产均由案外人设有抵押权,目前不宜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刘积良名下牌照为沪CAXX**的车辆,现因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本案的执行需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XXX号711、713、715及569号地下一层车位32的房屋处置后才能进行。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40,112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本案已查控的房产需处置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叶建锋与被执行人刘积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何骏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