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与白海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白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北大街73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白海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南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6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