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河黄某甲,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久泰村*组***号。2001年3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际执行刑期12十二年10十个月,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河黄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河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黄河黄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两支射钉枪及空心钢管,将其中一支改装成功后连同一支仿真枪藏匿在其父黄大清黄某乙家中。同年5月21日,富顺县公安局民警将黄河黄某甲抓获,并在王某某王彬家中搜出黄河黄某甲藏匿的左轮手枪一支,在其父亲黄大清黄某乙家中查获射钉枪两支及疑似仿真枪一支。经鉴定,左轮手枪和其中一支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河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河黄某甲辩称,射钉枪是在富世镇富达路吉安庄桥头捡的,对其他指控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富顺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被告人黄河黄某甲持枪威胁他人,民警接报后,及时赶到富顺县富世镇晨光路王斌王某某家中将黄河黄某甲抓获,并在王斌王某某家中搜出黄河黄某甲藏匿在沙发下面的左轮手枪一支。后在黄河黄某甲之父黄大清黄某乙家中查获黄河黄某甲存放的射钉枪二支(其中一支射钉枪未改装)及疑似仿真枪一支。经鉴定:左轮手枪和其中一支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公安机关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河黄某甲出生于1982年9月25日。3、抓获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河黄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在富顺县富世镇晨光四厂王斌王某某家中被抓获。4、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查获黄河黄某甲疑似枪支共四支,其中一支射钉枪未改装,无法送予鉴定。黄河黄某甲没有取得持枪资格或持枪证。5、被告人黄河黄某甲的前科资料及释放证明书,证明2001年3月15日,黄河黄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际执行刑期12年10个月,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河黄某甲藏匿的疑似枪支3支、疑似钢管4根、铁条2根、工具7根。8、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及照片,证明送检1号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具有致伤力;送检2号疑似枪支系以气体为动力,认定为仿真枪,不具有致伤力;送检3号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具有致伤力。9、被告人黄河黄某甲的供述,左轮手枪是他在出租车上捡的,仿真枪是2015年春节前在东街一个小孩送给他的,射钉枪是在富达路吉安庄桥头捡的。10、证人黄大清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3月的一天下午,黄河黄某甲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了三支枪回来,用一个装盐的白色编织袋装起的,他拿回来就叫他放好,他就走了。黄河黄某甲走后他拿到老家即东湖镇东湖路家的楼上放置至今。11、证人王斌王某某、李昌德某某、何祖文某某、曾文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看见过黄河黄某甲的左轮手枪。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河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河黄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科处刑罚。被告人黄河黄某甲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河黄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英审 判 员 陈 卫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