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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久真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久真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72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翟世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德金,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承峰,男,该单位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员工,住济南市。被告久真文,女,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运营管理部副科长,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顺、汪丽张,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久真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归文螽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