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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袁子杰与被告李顺民、梁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子杰,李顺民,梁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袁子杰,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民,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梁齐,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袁子杰诉被告李顺民、梁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袁子杰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袁子杰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袁子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