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刘某,退休人员。被告:郭某,退休人员。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刘某甲(1983年7月2日出生)已经独立生活。原、被告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夫妻关系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实难维持原有夫妻关系,故原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刘某甲��1983年7月2日出生)。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凭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双方遇事及时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综上,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