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兵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川松龄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被执行人:郭兵。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川计征决字[2014]127号A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兵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川行执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行执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苗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