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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庞亚锋与被告谢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亚锋,谢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庞亚锋,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谢村镇四兴村二组,农民。被告谢丹,男,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向阳村向阳街130号附1号,系林泉石英砂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亚锋与被告谢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梁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