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庞亚锋与被告谢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亚锋,谢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庞亚锋,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谢村镇四兴村二组,农民。被告谢丹,男,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向阳村向阳街130号附1号,系林泉石英砂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亚锋与被告谢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梁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