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泸州晚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泸州晚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471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吴穷。委托代理人:唐小媛。被告:泸州晚报社。法定代表人:田怀聪。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泸州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10日,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