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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82号原告童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两人结婚十几年来,因无法沟通而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和其他家庭成员相处不和。被告长期把持家庭经济大权,致使原告没钱在外做生意搞资本运作,加剧了夫妻矛盾,其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及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现在家庭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创造的,家里的生意自己也都出钱支持并且参与经营,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自己不同意被告去外地搞传销,希望原告回来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夫妻婚后感情尚好,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子,取名童某某,现系西安某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子,取名童某某,现系某某大学某某学校初一学生。夫妻共同经营了商店、旅馆,购买了装载机、挖机等设备,建造了两院房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二子,夫妻二人共同创造和积累了一定的家庭财产,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经济问题和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的发展,不应坚持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