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7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鑫达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鑫科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潍坊鑫达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鑫科机械有限公司,韩学义,徐满堂,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715-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中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新区凤凰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鑫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高家村。法定代表人韩延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鑫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高家村南(原建筑队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学义,村干部,系被告潍坊鑫达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徐满堂,会计。被执行人刘勇,个体,系被告潍坊鑫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作出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峡商初字第33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鑫达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鑫科机械有限公司、韩学义、徐满堂、刘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2015年6月10日,本院依据(2015)坊法执字第71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满堂之妻郝英秀(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111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满堂之妻郝英秀(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111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于志明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