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龙岩市天辰贸易有限公司,雷智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217-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区凤城镇金凤路1号。代表人卢晓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冠兴,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厦鑫花园第三层。代表人杨文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金,男,1984年5月18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永定区。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金鹏花园B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忠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滨,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天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B4-3-18。法定代表人陈玉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天辰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雷智平,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畲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代理人刘登凤,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龙岩市天辰贸易有限公司、雷智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雷智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雷智平的起诉。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