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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骅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阳光义齿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骅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绵阳阳光义齿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骅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绵阳阳光义齿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成都骅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阳光义齿制作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阳光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