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增权与朱双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韩增权。被执行人朱双战。申请执行人韩增权与被执行人朱双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双战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增权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50000元案款,其余款项未予履行,本院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双战在银行、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字第00003号案执行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