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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