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