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刘洪东、李华清、雷荣军、李秋兰、冯经龙、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刘洪东,李华清,雷荣军,李秋兰,冯经龙,冯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52号。负责人黄宏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告刘洪东,男。被告李华清,女,系被告刘洪东之妻。被告雷荣军,男。被告李秋兰,女,系被告雷荣军之妻。被告冯经龙,男。被告冯涛,男,系被告冯经龙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刘洪东、李华清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涂志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