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3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558-1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李子俊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外人李子怀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李子俊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外人李子怀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竞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