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平生与文财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生,文财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李平生。被告文财富。原告李平生与被告文财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平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文财富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生撤回对被告文财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平生承担。审判员 马有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