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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平生与文财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生,文财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李平生。被告文财富。原告李平生与被告文财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平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文财富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生撤回对被告文财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平生承担。审判员  马有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