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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470号原告郭某,男。委托代理人冯天云,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