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470号原告郭某,男。委托代理人冯天云,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