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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祥群与潘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群,潘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曾祥群。委托代理人:艾晓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潘其。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群诉被告潘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群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祥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曾祥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