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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良杰与尹玉周、王德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良杰,尹玉周,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于良杰。被执行人尹玉周。被执行人王德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尹玉周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阚家镇守信官庄村厂房xxx处。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申请续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