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早华与张泽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早华,张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张早华,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泽星,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早华与被执行人张泽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陵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陵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书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