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张佳佳、贺伟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张佳佳,贺伟娜,张冬春,孙文彬,邯郸市玉麒麟黄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5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负责人:张凯,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山,该行信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竹芳,该行客户部副经理。被告:张佳佳。被告:贺伟娜,系张佳佳妻子。被告:张冬春。被告:孙文彬。被告:邯郸市玉麒麟黄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4号1层11号。法定代表人:张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告张佳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