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昊昕、王燕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前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徐昊昕,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477号原告王燕,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徐昊昕,男,200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徐广才,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伏槽,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负责人徐伏斌,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徐昊昕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XX街道XX社区XX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徐昊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徐昊昕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人民陪审员 卜志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