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玉水与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宋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水,宋国,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95号原告马玉水。被告宋国。被告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百草林村。法定代表人张玉俊,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水与被告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宋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广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