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姚彦荣与杨欣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彦荣,杨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姚彦荣,住宾县。被执行人杨欣华,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姚彦荣申请执行杨欣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77,187.00元,案件受理费3034.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