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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建、文秀勇、文秀荣、文秀杰、田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永建,文秀勇,文秀荣,文秀杰,田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燕华,该行职工。原告黄永建,男,汉族,居民。被告文秀勇,男,汉族,居民。被告文秀荣,女,汉族,居民。被告文秀杰,男,汉族,居民。被告田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建、文秀勇、文秀荣、文秀杰、田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半收取为¥元,诉前保全费¥元,由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增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