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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翠园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翠园,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沈翠园。被告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翠园诉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翠园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翠园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翠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沈翠园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琍琍人民陪审员  牛日芬人民陪审员  成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