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琛睿翔袜业有限公司与张韦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琛睿翔袜业有限公司,张韦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诸暨市琛睿翔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丽。被告:张韦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钢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琛睿翔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韦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琛睿翔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琛睿翔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琛睿翔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诸暨市琛睿翔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方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