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义连、肖义斌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强县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义连,肖义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强县支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肖义连,男,生于1951年9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原告肖义斌,男,生于1956年6月16日,汉族,不识字。法定代理人肖义连,系肖义斌之胞兄。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永清,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羌州路**号。负责人杨松梅,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强县支行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羌州路中段。负责人余金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宝林,系该行法律顾问。本院审理在原告肖义连、肖义斌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强县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义连、肖义斌申请撤诉系自愿合���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义连、肖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义连、肖义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