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新塘芙蓉托老院不服被告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初字第56号原告晋江市新塘芙蓉托老院,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吴清清。委托代理人杨式城。被告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健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传江、李悌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新塘芙蓉托老院不服被告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新塘芙蓉托老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毛审 判 员 许进民人民陪审员 肖金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珊俐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