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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374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个体。被告人潘某于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苏G×××××号重型普通货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行驶至货运东站路口处时,撞上被害人于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于某摔倒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苏G×××××号重型普通货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行驶至货运东站路口处时,撞上被害人于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于某摔倒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潘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未出庭证人于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光盘资料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雪华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人民陪审员  徐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荔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