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393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筱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