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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兴云与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云,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杨兴云,男。被执行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世飞,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兴云与被执行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出的通劳仲案字(2015)第2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兴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兴云工资人民币7637.00元。并承担案执行费50元。本案���行至今,被执行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分文未予履行。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劳仲案字(2015)第2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通劳仲案字(2015)第19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