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书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书宽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163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川龙,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书宽,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宇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