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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执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袁军与李小可、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李小可,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1131号申请执行人袁军。被执行人李小可。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渝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可、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款项15990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敖金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