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隗×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961号原告隗×,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宇,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被告郑×,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隗×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