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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黄某,系山亭区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田某,系枣庄市妇幼保健院退休干部。原告黄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梅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