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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俊凤与北京宝地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674号原告张俊凤,女,1963年9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宝地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小区15号楼2层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凤与被告北京宝地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俊凤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俊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奕平人民陪审员  侯本正人民陪审员  宋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