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冠权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冠权,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2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冠权,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滨港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恩乐,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冠权与被上诉人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冠权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冠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冠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0元,减半收取为6285元,由上诉人郑冠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