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明川与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672号原告李明川,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抗建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1981-X。法定代表人朱武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川与被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辛 灵人民陪审员 陈 凌人民陪审员 刘 茜二〇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