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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胡福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胡福良,胡小忠,胡敏芳,胡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华敏杰,男,汉族。被告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金湾村钱家湾。法定代表人胡福良。被告胡福良,男,汉族。被告胡小忠,男,汉族。被告胡敏芳,女,汉族。被告胡烨,男,汉族。原告仲利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金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胡福良、胡小忠、胡敏芳、胡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利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仲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利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8元减半收取为5614元,由仲利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剑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