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丽诉陈勇、段晓方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陈勇,段晓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11-1号原告黄丽,女,汉族,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陈勇,男,1986年11月14日,汉族,住涡阳县。被告:段晓方,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诉被告陈勇、段晓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35000元,并提供自己所有的车号为皖SP****号奔驰轿车作为担保。2015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陈勇、段晓方的的银行存款35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段晓方的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继红审 判 员 孔 灿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