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493号原告黄某某,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露独任审判。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珊南、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于2012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0日生育女儿,取名孙胤文。婚后,被告整日沉迷于网络游戏,并经常为小事与��告争执。孩子出生后,被告亦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2014年11月29日,被告再次与原告争吵,甚至辱骂原告父亲。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承诺将承担原告和女儿的全部开销,次月,原告为了孩子决定再给被告一次机会,遂带着孩子跟被告回家,但不久,被告又为琐事再次向原告发难,大吵大闹。2015年5月起,原告为避免矛盾激化,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多次提出离婚,不珍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确认原告所述相识、结婚、生育的情况。原告诉状所述其他事实均不属实。婚后家庭所有开销都是被告承担。原告怀孕住院期间,被告和被告的母亲在医院轮流陪护原告。生完孩子后,原告要求入住月子中心,花费39,000元,也是被告负担的。被告平时上班,周末会去陪护原告,但原告对此不满意。2015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认为,原、被告矛盾主要在于消费的观点。被告消费观念比较实际,希望有点存款,但原告更喜欢消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于2012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0日生育女儿,取名孙胤文。婚后,原、被告为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5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实属正常,并未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会,希望双方冷静处理生活中的摩擦,互信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黄某某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殷莉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